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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释义(官方权威版)

日期:2026-03-08 热度:
本释义以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五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文本,核心依据国家计量局 1987 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87〕量局法字第 174 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现行有效),结合计量监管实践,按 “立法宗旨 — 核心制度 — 实施要点 — 法律责任 — 附则” 体系解读,聚焦工业计量、第三方检测机构(如华北计量)常用条款。

一、立法宗旨与核心定位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市场监管总局
  • 核心目标:解决 “单位制统一” 和 “量值准确” 两大核心问题,避免因计量失准影响生产秩序、贸易公平与民生安全。
  • 适用范围:覆盖全社会计量活动,包括工业生产、科研实验、商贸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等领域,第三方计量机构的检定 / 校准行为受本法严格规范。

第二条【调整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 关键术语
    • 计量基准器具(国家基准):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建立,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 计量标准器具(社会公用 / 部门 / 企业最高标准):地方、部门或企业建立,用于量值传递,第三方机构的校准设备需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要求。
    • 计量检定:查明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全部活动,包括检验、加标记和出具证书(核心是 “法定性”)。

二、核心制度体系(计量工作的 “四大支柱”)

1. 法定计量单位制度(第三条)

  •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以国际单位制(SI)为基础,结合国家选定的其他单位作为法定计量单位。
  • 强制要求:所有公文、商贸结算、检测报告、产品标识等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禁止使用非法定单位(如 “斤”“两” 仅可作为辅助单位,正式计量需用 “千克”)。

2. 量值传递与溯源体系(第四 —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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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职责主体核心功能第三方机构关联
国家基准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全国量值最高依据校准结果需溯源至国家基准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计量行政部门本地区量值传递核心第三方机构需通过社会公用标准进行量值比对
部门 / 企业计量标准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内部量值传递第三方机构的 “最高计量标准” 需经考核合格方可使用
  • 核心要求:量值必须 “自上而下” 传递或 “自下而上” 溯源,确保全链条准确一致,第三方计量机构的校准证书需明确溯源路径。

3. 计量检定制度(第七 — 第十四条)

(1)检定分类:强制检定 vs 非强制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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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适用范围实施主体第三方机构权限
强制检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 /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工作计量器具(如压力表、燃气表、医用体温计)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机构需取得法定计量授权方可开展,出具检定证书
非强制检定除强制检定外的其他计量器具(如实验室常规仪器、工业生产用卡尺)企事业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第三方机构可凭 CNAS 认可开展校准,出具校准证书

(2)核心规则

  •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周期检定,未按规定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计量检定必须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无国家规程的,可依据部门或地方规程。

4. 计量器具管理(第十五 — 第二十条)

  • 制造 / 修理许可: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需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第三方机构不得修理未取得许可的计量器具。
  • 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方可进口(重点管控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类器具)。
  • 销售与使用:禁止销售、使用无许可证、无检定合格印、证,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计量监督与第三方机构规范(第二十 — 第二十七条)

1. 监督管理体制

  •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监管全国计量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监管。
  • 第三方计量机构的资质要求
    1. 开展法定检定:需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法定计量授权(如华北计量的专项授权)。
    2. 开展校准服务:需通过CNAS 认可(如华北计量 CNAS-L15147),确保数据国际互认。

2. 计量检定机构与人员

  • 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资格),方可从事检定工作。
  • 第三方机构的义务
    • 出具的检定 / 校准证书需真实、准确,不得伪造数据。
    •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接受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法律责任(第二十八 — 第三十二条)

针对第三方计量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常见违法行为,本法设定了明确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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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备注
未取得法定授权开展强制检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3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出具虚假检定 / 校准证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使用未检定 / 不合格强制检定器具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制造 / 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3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附则(第三十三 — 第三十四条)

  1. 国防计量特别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据本法另行制定(华北计量的 “国防军工计量标准” 即符合此规定)。
  2. 实施细则: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是具体操作依据)。

六、与第三方计量机构(如华北计量)的关联要点

  1. 资质合规:开展强制检定(如压力表、气体报警器)需法定授权,开展校准需 CNAS 认可,双资质是 “首选机构” 的核心保障。
  2. 业务边界:检定证书具有法定效力,可用于行政监管、仲裁;校准证书用于企业内部质量控制,两者不可混淆。
  3. 溯源要求:第三方机构的计量标准必须定期考核,校准结果需溯源至国家基准,确保数据可靠性。

权威依据与获取方式

  1. 法律文本: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 修正版)中国人大网
  2. 官方释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PDF 完整版)市场监管总局
  3. 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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